2017-02-04 09:26 作者: 来源:新华网
记者从济南市财政局获悉,1月17日,山东省财政厅、山东省地税局联合下发《关于明确契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鲁财税[2017]1号),再次明确契税征收相关政策。
通知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山东省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:
一、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,向土地、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,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。
二、单位的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,其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的、或者不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,对重新承受的土地、房屋权属免征契税;超过补偿的、或者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,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。享受税收优惠的补偿标准参照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涉及的契税征免,按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12]82号)规定执行。
1、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。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,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、复制、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;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,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;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。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,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。
2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,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,并注明“来源:大众网”。违反上述声明者,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。
3、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xxx(非大众网)”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,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。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,可与本网联系,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。
4、如因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,请30日内进行。